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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月小样儿”夭折 院方5000元“同情费”

文章来源:时代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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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10-30 17:08:04

  一个月前,江苏阜宁一产妇,到临县的滨海正洪医院妇产科生孩子。宝宝出生后各项指标均正常,出生记录也载明“Apgar10分“(正常新生儿)。可是出生后不到一小时出现了异常,院方联系小面包车送往滨海县人民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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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宝夭折后,院方始终称无责任,却给了5000元的“同情费”,要求宝宝的爷爷放弃对医院的追责。

  宝宝父母认为:医护人员涉嫌无证,先拒绝复印后的病历,存在造假行为;抢救不及时、超范围行医等行为;明显违反了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具有过错,对宝宝的死亡应负全部责任。

  三医生一人无证?两个护士均无证?

  国家卫计委网站显示:蒯艳萍持有临床执业医师证(妇产科专业),入院记录中蒯艳萍是住院医师,但是蒯艳萍没有参与接生;主治医师刘荣荣持有临床执业医师证(妇产科专业);超声波报告单检查医师徐春桥的执业证查询不到,徐春桥涉嫌无证执业(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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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蒯艳萍和刘荣荣以及是徐春桥否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不得而知。

  国家卫计委网站均未查询到:李海清和闵曰凤的《执业护士证》(详见附件) 。

  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护士证是护士的上岗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医政负责核发;助产士证是接生的上岗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妇幼科负责核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是能够开展接生、结扎、终止妊娠等等服务的上岗证,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妇幼科负责核发。

  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执业护士证》,就不能获得《助产士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所以,李海清和闵曰凤涉嫌无证执业。

  拒绝复印后的病历相互矛盾

  9月26,宝宝亲属带身份证要求病历遭医院拒绝,报警处理无果。三天后的29日得到院方提供的病历。发现多处矛盾,造假、逃避责任目的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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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8月23日,《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显示“估计胎儿情况良好;

  23日同一天的宝宝出生记录也载明“Apgar10分”(正常新生儿);24日出院记录载明“新生儿吸痰后哭声畅”;均与8月22日《产科入院记录》中初步诊断是“足月小样儿”相互矛盾。

  很显然,8月22日《产科入院记录》中初步诊断是“足月小样儿”是后补的,医院逃避责任的意图非常明显。

  退一步讲,即便是“8月22日《产科入院记录》初步诊断是‘足月小样儿’“是真实的。那么,院方并未及时告知产妇和家人“足月小样儿”的事,属于刻意隐瞒。

  2、 出院记录显示:入院日期是8月22日17:18分。22日23:30宫口开全,

  于23日0:18分在会阴消毒下自娩一重2000g的男婴,新生儿吸痰后哭声畅,产后7分钟胎盘自娩完整。

  而,《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签字日期是23日。 从23日0:00分至0:18分的时间段内,产妇能签字?同时产妇称“生孩子过程中处于昏睡状态”,是23日上午9点未告具体内容下补签的。

  毋容置疑该《阴道分娩知情同意书》也是后来补签的。

  3、病案中,医护人员有代签名和代签字行为。

  4、产妇去正洪医院待产前,产前检查均正常(详见附件)。

  滨海正洪医院超范围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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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医疗机构查询:滨海正洪医院等级未评定。滨海卫计委(2015)1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滨海正洪医院是按一级进行收费的”。

  1、按照有关规定“足月小样儿”的妊娠属于高危妊娠。

  2、根据相关规定,基层医疗机构收治高危妊娠产妇后,应积极选择到上级医院待产。

  3、 未能充分估计预见产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并未做好抢救准备,延误

  了最佳抢救时机。

  本案中,宝宝父亲:出生一个小时后,发现宝宝不行了。 23日01:20左右接生医生刘荣荣联系司机(极为普通的小面包车),该车根本不具备急救条件。

  随车只有宝宝父亲、刘荣荣,没有其他医生和护士,刘荣荣一手抱着宝宝,一手拿着手机照明,将氧气罩放在宝宝脸上并未固定。

  宝宝父亲拿着氧气枕头按压,路况也不好,车抖动得比较厉害,期间氧气罩掉了好几次,因为氧气罩没有没固定。

  23日02:00到滨海县医院,刘荣荣把宝宝转交给了县院医生后,留了个电话号码给宝宝父亲,接着司机和刘荣荣离开了县院。

  宝宝父亲认为,医生未能充分估计预见产后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并未做好抢救准备,用社会车辆送上级医院,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另外,知情者称:正洪医院时常给产妇做剖宫产手术。然而依据江苏卫生厅相关规定,剖宫产属于二级手术,正洪医院无二级手术资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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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方无责任支付“同情费”5000元?

  宝宝爷爷称:出事后,院方始终认为无责任,给了5000元的“同情费”,并要求在领取时写下了“与院方无关,不在追究医院责任的”收条,签了字,又叫他现场代签了宝宝父母的名字的,实际上宝宝的父母当时并不在场也不知道。

  宝宝父、母亲签字是爷爷代签的“与院方无关,不在追究医院责任的”的承诺。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承诺”相对于宝宝的监护人父、母亲来讲均是无效的。

  多收费933元

  2015年9月25日,滨海卫计委(2015)19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合计核退933元。

  28小时两种药开了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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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妇身体真好,28小时内用这么大剂量竟然没事?

  宝宝娩出后能自主呼吸,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病历、出生记录等),按照Apgar评分标准,满10分者为正常新生儿,并接种了乙肝疫苗。宝宝有法律上的独立的人格,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此要求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等有法律依据。

  将上述上述情况书面反映到正洪医院。

  近日,正洪医院徐院长回复代理人:你们走程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