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吴俊英,女,汉族,住上蔡县无量寺乡竹园村委二组人,现就熊华伟故意伤害我造成轻伤一案向你们予以反映。
2014年12月2日下午两点多熊华伟,熊运昌,王亲以我家墙外边占他家的宅基为由打我丈夫熊广运打倒在地,之后熊华伟回家拿出农村用的钉耙锛我家的房屋墙根,见此情形,我赶快去制止熊华伟,而熊华伟却无所顾忌的拿着钉钯朝我锛去,直接造成我右胳膊手腕处骨折,经鉴定权成轻伤。公安机关出警人员赶到现场时,熊运昌,熊华伟仍在高声辱骂着我及我丈夫熊广运,扬言说破十万元打我们。
在本案中,熊华伟故意伤害我致使我右胳膊手腕受伤,经鉴定,我的伤情构成轻伤。至今熊华伟逍遥法外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罚,依据公安部关于引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管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周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有关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以及《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被害我去有权要求追究打人实施者熊华伟的刑事责任。
被打倒在地的我的丈夫熊广运看到又被熊华伟打倒在地,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虽然出警了,但怠于履行职责,以被害人去平时不为人,没有人愿意给我作证为由,不予及时取证,没有对当时在场的证人而已及时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5}98号)第二十五条:“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理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以及第二十六条:“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行为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向在场目击证人进行取证时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不能以我科时不为人没收有人作证为由不履行调查取证的法定职责。
公安机关在向检察院申请逮捕时,没有把当时的出警材料附卷,也没有及时向在场目击证人的进行询问并且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由此造成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宜受理在建议通知书。
综上,公安机关怠于履行职责致使法律的尊严受到践踏、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为维护法律在尊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恳请各位领导对我反映在情况以事实,及时追究熊华伟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以为盼。
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新闻热点
新闻爆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