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东省汕头市郑明强利用代管他人车辆的机会,指使他的公司员工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把他人车辆过户,车主自诉,法院受理后一审驳回诉讼,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这一幕发生在广东省汕头市,窝囊无助的车主、困惑不解的公众在问:倾斜的法律天平,谁来扶正?
汕头市民赵武豪2006年10月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格蓝迪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粤D25899。2007年3月应郑明强的多次请求,赵武豪将该车借给郑明强使用。时间到了2013年,赵武豪分别于3月12日和20日两次发函要求郑明强将该车归还,遭到郑明强拒绝。
同年7月,赵武豪在了解该车违章的情况时发现郑明强已经指使他人于2012年底以谎称该车原《机动车登记证书》遗失的方式,同时伪造赵武豪签名和委托书等欺骗手段,为该车重新补办、申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之后又在赵武豪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这辆格蓝迪轿车于2013年1月过户到郑明强实际控制的深圳铭可达公司的员工梁尚明名下,最终完成了对赵武豪所有车辆的侵占。
失去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愤怒的赵武豪想起了法律武器。于是,他把郑明强自诉到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平法院),指控郑明强侵占自己的车辆。
赵武豪认为法院应该是最讲理的地方,但是他没想到金平法院竟然将他的自诉驳回。对此赵武豪认为:金平法院是得到了上级法院——汕头中院相关领导的授意。
金平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了如下事实:
1、2006年9月21日,自诉人赵武豪购买了格蓝迪小型客车,登记车牌为粤D25899,机动车所有人为赵武豪。2007年,该车由铭可达公司使用。2012年12月,被告人郑明强指使其公司副总经理郑华群将该车辆过户到公司员工梁尚明的名下,车牌号码改为粤D35B06,过户后该车仍在铭可达公司使用;
2、证人(郑明强提供的证人)郑华群陈述:2012年年底的一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强叫我将一辆车牌为粤D25899的轿车过户到公司员工梁尚明的名下,并交代公司的一员工拿了粤D25899轿车的行驶证、车辆照片、该车的发动机、车架的拓印码、梁尚明及车主赵武豪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给我……粤D25899轿车过户到梁尚明的名下,新车牌改为粤D35B06;
3、一审判决书中,经查,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自诉人于2006年9月在东莞铭可达公司提款30万元的收款收据和记账凭证,并不能证明自诉人将该3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小汽车。
4、判决认为:赵武豪控诉被告人郑明强非法占有小汽车事实,有悖现有证据,且其未能提供被告人郑明强占有小汽
车的主观犯意或实际控制该小汽车的事实。依法应宣告被告人郑明强无罪。
赵武豪认为这份判决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于是提起上诉。“本来金平法院的判决就是中院主要领导授意的,这回案子到了中院,结果可想而知。”赵武豪如是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15日,终审裁定:维持金平法院的一审判决。赵武豪认为:汕头市两级法院的法律天平在本案中全都倾斜。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经过认真分析研判得出结论,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是:
1、涉案小汽车对于被告人郑明强而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2、郑明强是否有主观上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3、郑明强拒不返还车辆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专家一致认为:
(一)涉案小汽车对于被告人郑明强而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赵武豪将车辆交给郑明强完全是基于对郑的信任,但只是让郑使用,而非让郑占有。这好比房主将房屋交给房客居住,但绝对不说明或者不代表房主同意把房子给房客,允许房客过户占有房屋。
(二)、郑明强有主观上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明强在车辆所有权人
不知情的情况下,指使员工将涉案小汽车过户,关键是这个员工所在的公司郑明强是否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郑明强对于铭可达公司有完全的控制权,那么郑明强这种行为足以证明其有非法占有小汽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占有小汽车的行为。
(三)、郑明强拒不返还车辆的行为更加说明其具有占有他人车辆的故意。我国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拒不退还”是侵占罪的构罪要件。郑明强的主观态度都达到了侵占罪中“拒不退还”的标准。
最后专家得出明确结论:郑明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我国著名律师,北京信诚律师事务所张宏亮指出,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应具有谦抑性,凡是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要优先采用民事手段,启动刑法应是不得已而为之。罪行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立法上选择了将侵占行为犯罪化,就表明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一旦案情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就应该依据刑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是违法,就是放纵犯罪。本案只要能够认定涉案小汽车为自诉人赵武豪的私人财产,被告人郑明强对小汽车具有实际的控制支配力,在未经所有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置,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仍未返还,就应当认定为构成侵占罪。另外,本案的判决书在文书说理上存在较大的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很多判决书中分析的事实与本案的定性并无实质关系,而对定性有决定性作用的关键分析,却用几笔匆匆带过,论证说理并不充分,不具有说服力。在司法改革蓬勃推进的今天,在不断强调法官职业技能和办案终身责任制的今天,在裁判文书公开更加全面、快捷的今天,我们抱着美好的愿景,希望法律的天平更加端正,更好的维护正义,希望代表神圣正义的法官们能够做得更好!
来源:中华网http://xj.china.com/xjjj/xjny/11177014/20160420/22481199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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