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的港北社区,最近发生了一起让人唏嘘不已的怪事,该村原村委委员王某琴因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和公证书,意图通过拆迁骗取集体房产,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此后被法院取保候审,然而就在此时,该村村主任却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将司法机关认定为伪造合同意图骗取的四套房子又分给了犯罪嫌疑人。村两委会为何要和司法机关唱对台戏,支持诈骗犯罪呢?
举报人:村主任支持诈骗 四套房产分给嫌犯
4月14日,记者见到了举报人王世安、李晓林和张德峰(上述三人均为化名),三人均是棘洪滩街道港北社区的居民,他们向记者讲述了他们认为很是蹊跷的怪事并带来了一摞证据资料。
“王某琴此前私自在俺村里建设了一套8间312个平方米的违法建筑,2011年旧村改造拆迁的时候,她为了得到像合法建筑一样的补偿,就私刻了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和村书记潘勇的个人印章,伪造了一套她和村委签订的建房合同,说是村委会和村书记同意建设的;同一天,她还私刻了青岛市城阳区公证处的公章和公证员的私人印章,伪造了一份青岛市城阳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以证明港北村委会代表人潘勇和她签订的建房合同属实,符合法律规定。”一边翻着王某琴和村委签订的合同以及公证书的复印件,村民王世安一边向记者讲述。
王世安说,王某琴建设房屋的位置就在她丈夫张德才名下4间房屋的旁边。房屋建起来以后,虽然很多村民知道是违法建筑,但碍于同村生活,所以就没有揭穿罢了。没想到,到了2011年旧村改造拆迁的时候,王某琴假戏真做,竟然造出了一套假手续要求村里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了。
李晓林则告诉记者,312个平方米的建筑拆迁后获得的补偿很是诱人,除了能得到4套楼房以外,连拆迁安置费都是村里支出。4套楼房,少说也值100万元。2014年末,有愤愤不平的村民对王某琴的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经调查后,对王某琴采取了强制措施。2015年2月17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诈骗犯罪的王某琴批准了逮捕,但不知为什么,2016年春节之前,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其取保候审,把她释放了出来。
“荒唐的是,尽管有司法机关的侦查认定,王某琴确实有诈骗行为,企图骗取俺村里的4套房屋,但是没想到,2016年1月8号,俺村村主任王琦召集村两委人员开会,竟然把王某琴没有诈骗得手的4套房子以办公会的形式,又分配给她了,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把村里的集体财产送给了诈骗犯。”李晓林表示。
在举报人提供的一分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上,记者看到,1月8日参加会议的港北社区“两委”人员有孙文波、孙丕军、王琦、魏军吉、王瑞杰、王世漳、王敦茂、王京诚、王红蕊和任松共10人,主持会议的是社区主任王琦。王琦发言的第二条有“王某琴现在房子已拆,协议早签,两委会也决定按协议执行,所有拆迁的房子都按以前协议执行”的内容。不知是不是对会议内容有异议,与会人员中,有两名委员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仅仅是村主任王琦的一个通知而已,并没有讨论和表决的过程,也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实际就是他和司法机关唱对台戏,把俺村的集体财产送给了犯罪人员王某琴,使她诈骗不成功的4套房屋最终诈骗成功了。”李晓林说。
港北社区第二次和第三次分房登记明细表上显示,3月29号,王某琴分得了两套93平方米的房屋,4月9号分得了两套67平方米的房屋。两份明细表上都有王某琴的签字和手印。
王某琴在3月29日和4月9日两次领取的4套共320平方米的房产。
原因:双方曾是“密友”
采访中,举报人张德峰告诉记者,其实村主任王琦和王某琴此前都是城镇户口,不是港北村的农村户口,按理说,他们都不应成为该村的村干部候选人,因为近年来农村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经济飞速发展,港北村的农村户口比街道上的城镇户口含金量更高了,所以他们才千方百计将自己的户口迁到了港北村。
举报人提供的一份户籍原始资料显示,王某琴是1995年4月19日从原籍港北村农转非迁到的青岛市城阳区锦宏东路137号乙175户的棘洪滩街道,2012年又迁往了枣庄市峄城区团结街369号,3个月后的2012年12月16日,以夫妻投靠的形式将户口从枣庄市峄城区迁回了港北村,并随后成为村党支部的组织委员。
另一份户籍资料显示,王琦原名王新建,其母李美兰,1997年8月14日因工作农转非将户口迁往城阳区教师进修学校,转为城镇户口;其父王敦松,2000年11月29日,王琦和王敦松一起投靠家属,将户口农转非从港北村迁往了棘洪滩教委办。2011年5月10日,王琦以“购房”的名义又将自己的城镇户口从棘洪滩教办迁回了港北村。
举报人认为,王琦和王某琴挖空心思将非农业户口迁回本村,改成农业户口,目的就是为了回来当村官,而他们“当官”的目的并不纯洁。
“王琦的父亲王敦松虽然户口迁走了,但是组织关系还在俺村里,是上一届村支部委员,王某琴是上一届党支部组织委员,他俩私人关系非常密切,在港北社区旧村改造过程中,她俩以职务之便掌控所有的建筑材料,以低价购进高价报账的手段骗取了大量集体财产。在港北社区本届居委会选举过程中,他俩采取不正当手段,以现金和物品贿选,使王琦进入居委会。”举报人张德峰告诉记者。
张德峰说,尽管王某琴建设的这312个平方的违法建筑并不是在宅基地上,但因此前农村违法建筑不严重,所以就没有引起大家的关注,再加上王敦松和王某琴的密切关系,两人又都是上一届的村两委成员,所以,上一届村两委就没有追究王某琴的违法建筑问题,仅凭她提供的伪造的建房协议和公证书就按照合法建筑和其签署了拆迁协议,准备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在被村民举报后,虽然王某琴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和公文涉嫌诈骗被关押了一年,但是取保候审后,新上任的村主任王琦仍然认可了王某琴当初的诈骗行为,将没有诈骗成功的4套房产分配给了王某琴,王某琴也在房屋分配表上签字画押,领取了4套房产。
“我们分析,其实村主任就是两个理由,一,王某琴和王琦的父亲私交很好,王琦在违法关照王某琴,拿老百姓的巨额集体财产送人情;第二就是王琦在和公检法唱对台戏,你公安怎么着,检察院怎么着,法院又能怎么着,我的一亩三分地,我就不听你的,我就配合诈骗了,看你能把我怎么着?”张德峰认为。
王琦主持的村委会议记录,决定按照王某琴凭伪造的协议书和公证书和前任村委签订的拆迁协议执行。
法院:尚不掌握新线索
4月21日,记者来到了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张主任表示,因为法院审理的案件太多,本案具体案情她不了解;王某琴被取保候审,可能是因为具体案情量刑不会太长,其已被羁押了一年,如果继续关押的话,可能羁押的时间会超过判刑的时间,为了避免超期羁押,所以法院才将其取保候审;对于村委会将王某琴涉嫌诈骗尚未得逞的房屋又分配给王某琴的问题,张主任认为,因为案情发生了变化,法院尚不掌握,至于法院是否需要将其收监关押,这需要侦查机关补充调查,然后将调查结果提交法院,那时法院才能决定如何处理,但是,法院不能主动调查追加。
村主任:不知其被捕的原因
随后,在城阳区棘洪滩街道相关人员的带领下,记者又来到了港北社区。在社区挂职的支部书记孙丕军和社区主任王琦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就村民反映王琦涉嫌贿选问题和将自己的城镇户口迁回港北村变成农村户口就是为了获得参选资格当村官的问题,王琦答复,当时他是大学毕业后按照户口“从哪儿来回哪儿去”的政策回村的,户口迁入迁出的时候,他在上学,具体过程他不知道。在竞选时街道派出所对他的户口进行了调查,认为没问题,还出具了书面证明。对于举报人反映其在2000年11月29日和其父亲一起投靠其母,将户口农转非从港北村迁往了棘洪滩教委办,大学毕业后也应回到棘洪滩教委办的问题,王琦说,当时他在上学,户口问题他不清楚。对于被指贿选问题,王琦没有回答。
对于王某琴涉嫌私刻印章伪造合同骗取回迁房被逮捕的问题,孙丕军和王琦都认为,王某琴被捕是因私刻印章,和村里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不牵扯,“只听说她因为刻章什么的事情被抓起来了,诈骗的事不知道。”
王琦表示,“村里分给王某琴房子,是因为之前村里已经和她签了拆迁协议,他们家的房子也已经被拆了,再加上她家里人一直来村委里闹,所以就把房子分给她了。”
对于举报人反映王某琴和原村委签订的拆迁协议是建立在其伪造建房合同书和公证书的基础上受其蒙骗、该协议和公证书不能成立、村委也不应拿着一个不成立的协议书作为拆迁依据的问题,王琦表示,他是2015年2月才上任的,签订拆迁协议是上一届村委的事,他不知道。王某琴是上一届村委委员。
记者提出想看一看上一届村委和王某琴签署的拆迁协议,王琦说负责文件档案的村文书外出,暂时拿不出来。
王琦还表示,他可以对2016年1月8号居民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的内容负责。
在得知司法机关对王某琴执行逮捕是因其涉嫌骗取房产之后,孙丕军有些不好意思地说:“这个确实是我们的工作失误,如果是真的话,那我们村委肯定要把这4套房子收回来。”
犯罪嫌疑人王某琴私刻印章伪造的公证书和建房协议。
焦点:房产分给骗房嫌犯是否合法
就港北社区两委以会议记录的形式将4套房产分配给了涉嫌诈骗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合法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多位案外法律专家。
北京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中伟认为,被告人在公诉期间被取保候审,这并不能说明她没有犯罪,虽取保,但是法院对她的审判程序还是要履行的,至于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那要看法院下一步的判决了。但是,王某琴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和公证书的事实是确凿无疑的,对这样一个明显的犯罪行为,在案件还在审理期间就处置涉案房产,村委的这个决定是错误的;本着法院审判上“先刑后民”的原则,村委应该在等案件判决之后,组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才能决定是否将这4套房产送给犯罪嫌疑人。
刘中伟律师还认为,因村委处置的是价值100多万元的4套房产,数额巨大,该房产暂属港北村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村委会不能随意处分给个人。该次村委会的会议记录,仅仅是个会议记录而已,连会议决议都不算,更谈不上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决议了,所以,该会议记录的决定是无效的。
对于村干部不知王某琴被批捕的具体原因,所以才将房屋分配给了她的问题,刘律师认为,这一说法站不住脚,因犯罪嫌疑人私刻的是村委公章,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肯定会向村委进行核实该印章的真伪,2015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王琦已经是村主任,作为村委负责人,举报人说其协助诈骗不好贸然定性,但是村主任说不知犯罪嫌疑人是私刻村委印章进行诈骗的观点有些说不通。
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慧认为,城阳区人民法院之所以将被告人王某琴取保候审,可能是基于其诈骗房屋未果的原因,但是,港北社区以会议记录的形式将4套涉案房屋又分配给了被告人,使得诈骗既成事实,造成了100余万元村巨额集体财产流失,如果村民建议的话,人民法院可以诈骗事实成立为由,将被告人予以收监,涉案房屋返还港北村集体。
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莉认为,犯罪嫌疑人私刻印章伪造合同和公文本身就是犯罪,但是从整个案情来看,私刻印章和伪造公文仅是手段,目的还是为了诈骗。如果新一届村委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拆迁协议是通过伪造公文骗得的,那么,村委有可能是被骗了,是受害者,村委建立在被蒙蔽的基础上做出的将房产处分给犯罪嫌疑人的决定是不能成立的;另外,如果村委或村委负责人明知拆迁协议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违法手段骗取的,仍将错就错,将价值100多万元的4套房产分配给了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巨额村集体财产流失,那么,村委就不仅仅是拿着集体财产送人情的问题了,弄不好就涉嫌协助诈骗,和犯罪嫌疑人串通一气,对其犯罪行为给予了帮助,使之犯罪行为得逞,那么,村委负责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孙莉副教授还认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审判被认定诈骗事实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话,法院可能会将其收监关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7号”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法制与社会http://www.fzyshcn.com/fzyw/2016-04-25/9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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